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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也被罚这一“隐形”违规点医生要注意!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7-17 | 次浏览

6月2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开出一份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为“因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院处以警告,并罚款1.1万元。  据了解“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这一类型的违规,在全...

  6月2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开出一份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为“因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院处以警告,并罚款1.1万元。

  据了解“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这一类型的违规,在全国各地的医院时有发生,已有多家医院被处以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2024年6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对某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且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对患者实施拔牙手术。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据天津卫生监督报道,天津市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一家口腔门诊部开展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开展1例“种植牙”手术,经查验手术病历,发现其中没有《手术知情同意书》。该区卫生健康委给予其“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北京,北京某口腔门诊部因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被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1.5元罚款。

  那么什么才是“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呢?除了行政处罚,是否也涉及民事或刑事纠纷?我们一起来看看。

  知情同意权:指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法定权利。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方面。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治疗预期所产生的后果、疗养中的注意事项等所有与其病情相关的事情。患者的知情权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相对应,只有医务人员充分的信息披露,患者才可能“知情”。

  患者的同意,是在知情基础上的自主决策权。患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享有处分权,从而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有接受、拒绝或选择的权利,而医生必须对之予以尊重。

  知情告知的对象顺序:首先是患者本人(须为18周岁以上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最后,若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可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知情告知的内容:既包括一般内容的告知,如患者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也包括特殊内容的告知,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还包括特别内容的告知,如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的医疗风险等。

  知情告知的方式: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网络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能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的途径均可。但履行告知义务后,对法律规定的特殊告知事项、特别告知事项,必须获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确同意,才能实施。

  特别注意:不能以通知代替说明!填写格式化医疗文书切忌疏忽大意!术中发现新的情况,要求及时签订新的知情同意书!警惕术后并发症,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切莫心存侥幸!重要内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还需要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证据!

  一是对于某些疾病的强制治疗行为,主要是针对传染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者、吸毒人员等的强制治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于甲类传染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是《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的情形,该条款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紧急情况,不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就有生命危险。

  第二,必须是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形前文已述,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的主要指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方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的成立以“未尽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方损害”为前提,其中包含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等要件。简言之,如果患方损害与医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医方虽未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却未造成患方损害,则无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医疗告知义务不仅涉及患方民事权利,也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医方强制性义务。与民事责任认定思路不同的是,医方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即使未造成患方损害,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医师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责令医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如果医务人员出现包含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在内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造成患方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方身体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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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226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