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06-21 | 次浏览
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省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以提高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和诊疗水平为宗旨,以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以疾病诊疗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按照广东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和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建立中心,在重大疾病领域引导相关中心建设分中心。中心建设兼顾领域平衡,实现主要疾病领域全覆盖。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筹规划中心建设,负责日常管理,并联合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加强中心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内设有附属医院的高校作为中心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药品器械、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统计、医学伦理、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牵头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四)协助做好中心的考核评估工作,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诊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提出本领域临床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中心根据战略规划和实际需求,与其他医疗机构组建分中心和协同网络,形成三级疾病诊疗研究协同创新体系,负责分中心和协同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协助分中心做好战略规划、研究方向等,并提供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二)按中心要求,做好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应用与基层医疗服务等工作。
(一)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三级甲等医院法人单位,所申报疾病领域具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格。
(二)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近5年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过至少1项国家科技计划(行业专项)临床研究项目/课题;或主持过至少2项省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
(五)为更好地优化中心布局,每个医院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疾病领域。同一所大学附属的多个医院,同一年度在同一疾病领域只能有一个医院申报。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组织填写《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书》和《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收到申报材料后,联合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包括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定申报单位是否满足要求。
(二)材料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依据客观指标进行量化评估,主要依据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指标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排序。其中,样本库、数据库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内容的评估可结合现场考察进行。
(三)综合评审。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省内外的多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单位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协同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确定依托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对材料评审和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全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确定中心的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社会公示。省科技厅审核后,对拟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中心通过认定后,向省科技厅提交建设方案,由省科技厅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九条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中心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协同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等行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各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中心总数的30%。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